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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 技术文章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方法 及硫酸硝酸法浸出设备[发布时间]2015/5/11 15:11:20 [浏览量]2383 [返 回]
1 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的浸出程序及其质量保证措施。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再利用产物、以及土壤样品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浸出毒性鉴别。含有非水溶性液体的样品,不适用于本标准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 2.1 浸出 leaching 可溶性的组分溶解后,从固相进入液相的过程。 2.2 浸出毒性 leaching toxicity 固体废物遇水浸沥,浸出的有害物质迁移转化,污染环境,这种危害特性称为浸出毒性。 2.3 初始液相 initial liquid phase 明显存在液固两相的样品,在浸出步骤之前进行过滤所得到的液体。 3 原理 本方法以硝酸/硫酸混合溶液为浸提剂,模拟废物在不规范填埋处置、堆存、或经无害坏处理后废物的土地利用时,其中的有害组分在酸性降水的影响下,从废物中浸出而进入环境的过程。 4 试剂 4.1 试剂水:使用符合待测物分析方法标准中所要求的纯水。 4.2 浓硫酸:优级纯。 4.3 浓硝酸:优级纯。 4.4 1%硝酸溶液。 4.5 浸提液 4.5.1 浸提剂1:将质量比为2 :1的浓硫酸和浓硝酸混合液加入到试剂水(1L水约2滴混合液)中,使pH为3.20±0.05.该浸提剂用于测定样品中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毒性。 4.5.2 浸提剂2:试剂水。用于测定氰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毒性。 5 仪器设备 5.1 振荡设备:转速为30±2r/min的翻转式振荡装置。 5.2 提取容器 5.2.1 零顶空提取剂(ZHE):500-600ml,用于样品中挥发性物质浸出的专用装置。 5.2.2 提取瓶:2L具旋盖和内盖的广口瓶,用于浸出样品中非挥发性和半挥发性物质。提取瓶应由不能浸出或吸收样品所含成分的惰性材料制成。分析无机物时,可使用玻璃瓶或聚乙烯(PE)瓶:分析有机物时,可使用玻璃瓶或聚四乙烯(PTFE)瓶。 5.3 过滤装置 5.3.1 零顶空提取器(ZHE):分析样品中的挥发性物质,采用ZHE进行过滤。 5.3.2 真空过滤器或正压过滤器:容积≥1L。 5.3.3 滤膜:玻纤滤膜或微孔滤膜,孔径0.6-0.8μm。 5.4 pH计:在25℃时,精度为±0.05pH。 5.4 ZHE浸出液采集装置:使用ZHE装置时,采用玻璃、不锈钢或PTFE制作的500ml注射器、正压过滤器或其它ZHE装置。 5.7 实验天平:精度为±0.01g。 5.8 烧杯或锥形瓶:玻璃,500ml。 5.9 表面皿:直径可盖住烧杯或锥形瓶。 5.10 筛:涂Teflon的筛网,孔径9.5mm。 6 样品的保存和处理 6.1 除非冷藏会使样品性质发生不可逆转改变,样品应于4℃冷藏保存。 6.2 测定样品的挥发性成分时,在样品的采集和贮存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防止挥发性物质的损失。用于金属分析的浸出液在贮存之前应用硝酸酸化至pH<2;用于有机成分分析的浸出液在贮存过程中不能接触空气,即零顶空保存。 7 浸出实验 7.1 含水率测定 称取50-100样品置于具盖容器中,于105℃下烘干,恒重至两次称量值的误差小于±1.计算样品含水率。 样品中含有初始液相时,应将样品进行压力过滤,再测定滤渣的含水率,并根据总样品量(初始液相与滤渣重量之和)计算样品中的干固体百分率。 进行含水率测定后的样品,不得用于浸出毒性试验。 7.2 样品破碎 样品颗粒应可以通过9.5mm孔径的筛,对于粒径大的颗粒可通过破碎、切割或碾磨降低粒径。 测定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时,为避免过筛时待测成分有损失,应使用刻度尺测量粒径:样品和降低粒径所用工具应进行冷却,并尽量避免将样品暴露在空气中。 7.3 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步骤 7.3.1 将样品冷却至4℃,称取干基质量为40-50的样品,快速转入ZHE(5.3.1).安装好ZHE,缓慢加压以排除顶空。 7.3.2 样品含有初始液相时,将浸出液采集装置(5.5)与ZHE连接,缓慢升压至不再有滤液流出,收集初始液相,冷藏保存。 7.3.3 如果样品中干固体百分率小于或等于9%,所得到的初始液相即为浸出液,直接进行分析:干固体百分率大于总样品量9%的,继续进行以下浸出步骤,并将所得到的浸出液与初始液混合后进行分析。 7.3.4 根据样品的含水率,按液固比为10:1(L/kg)计算出所需浸提剂的体积,用浸提剂转移装置(5.6)加入浸提剂2,安装好ZHE,缓慢加压以排除顶空,关闭所有阀门。 7.3.5 将ZHE固定在翻转式振荡装置(5.1)上,调节转速为30±2r/min,于23±2℃下振荡18±2h。振荡停止后取下ZHE,检查装置是否漏气(如果ZHE装置漏气,应重新取样进行浸出),用收集有初始液相的同一个浸出液采集装置(5.5)收集浸出液,冷藏保存待分析。 7.4 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物质的浸出步骤 7.4.1 如果样品中含有初始液相,应用压力过滤器(5.3.2)和滤膜(5.3.3)对样品过滤。干固体百分率小于或等于9%的,所得到的初始液相即为浸液,直接进行分析;干固体百分率大于95的,将滤渣按7.4.2浸出,初始液相与浸出液混合后进行分析。 7.4.2 称取150-200样品,置于2L提取瓶(5.2.2)中,根据样品的含水率,按液固比为10:1(L/kg)计算出所需浸提剂的体积,加入浸提剂1,盖紧瓶盖后固定在翻转式振荡装置(5.1)上,调节转速为30±2r/min,于23±2℃下振荡18±2h。在振荡过程中有气体产生时,应定时在通风橱中打开提取瓶,释放过度压力。 7.4.3 在压力过滤器(5.3.2)上装好滤膜(5.3.3),用稀硝酸淋洗过滤器和滤膜,弃掉淋洗液,过滤并收集浸出液,于4℃下保存。 7.4.4 除非消解会造成待测金属的损失,用于金属分析的浸出液应按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消解。 8 质量保证 8.1 分析仪器应经过国家计量认证,并在有效期内使用。 8.2 每做20个样或每批样品(样品量少于20个时)至少做一个浸出空白。将浸提剂按照7.3.4-7.3.5或7.4.2-7.4.3步骤进行浸提分析。 8.3 每批样品至少做一个加标回收样品。取过筛后的待测样品,分成相同的两份。向其中一份中加入已知量的待测物质,按照7.3或7.4规定步骤进行浸提分析,计算待测物的百分回收。 8.4 样品浸出实验应在表1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。 9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 |